一、加強救護車使用管理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120”指揮調度中心(急救中心)和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院前醫療急救管理辦法》(*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3 號)、《*衛生計生委關于浙江省溫州市急救中心違規派遣救護車轉運病人的通報》(衛計發明電〔2013〕34號)、原省衛生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救護車輛管理工作的通知》(魯衛醫字〔2013〕6 號)等規章、文件要求,落實工作責任,規范完善救護車管理、使用、調派工作制度和程序,并進行嚴格管理。醫療機構要加強對救護車駕駛員、隨車救護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管理,嚴格落實車輛行駛及特種車輛管理各項要求,確保行車安全。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會同公安等部門加強對救護車警燈、警笛和“120”標識的安裝、使用管理,嚴禁利用救護車車身發布或變相發布廣告。
二、規范透明服務收費
各級“120”指揮調度中心(急救中心)和醫療機構要嚴格按照物價部門批復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進行收費,并實行結算清單制度,做到收費規范、透明。嚴禁自行設立收費項目、分解收費、超標準收費。對于長途轉運等無明確收費標準或實行協議定價的項目,醫療機構在收費時要遵循公益為主、參考成本的原則與患者家屬充分溝通商定,嚴禁利用協議定價機會,罔顧職業道德,乘人之危搭車收費、漫天要價。各市衛生計生委、“120”指揮調度中心(急救中心)要加強與價格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根據政策、物價和成本等因素的變化,及時完善、調整收費標準,確保院前急救工作順利開展。
三、強化信息公開及監督檢查
各市衛生計生委、“120”指揮調度中心(急救中心)要通過官方網站等形式,對轄區內從事院前醫療急救的醫療機構、標識、救護車輛號碼和收費標準等進行公示,主動接受社會監督。要充分利用各種媒介,向群眾宣傳介紹正確識別、聯系使用救護車等知識,引導群眾正確呼叫和預約救護車。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院前醫療急救的監督與管理,及時發現隱患和問題,督促整改。要暢通違規行為投訴受理途徑,對于急救中心(站)及其從業人員違法違規行為,一經查實,立即依法依規嚴肅處理。